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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编制职工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清算工作的情况说明
2018-07-28 11:06 组织人事科 

各位教职工: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校自2017年1月起已向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在编教职工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一、清算目的

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校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采取的是预扣预留,预留金额大于应缴额的,退还职工;预留金额小于应缴额的,予以补扣,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二、清算时间

本次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共19个月,2018年8月之后按照养老保险实际缴纳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少数教职工的清算时间为进入我校时间至2018年7月。

三、清算后工资表项目变化

从2018年8月起工资项目中“预留养老金”项目改为“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

如有问题请咨询组织人事科:8577672

组织人事科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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